品牌知识普及丨软件著作权

一、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二、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各项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翻译权、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1、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

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四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1、非专有许可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2、专有许可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五、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列举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11、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六、当事人如何举证证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通常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原告主张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1、计算机软件上的署名


2、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注释、网址等包含的署名


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4、认证机构的证明


5、取得权利的合同


6、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


被告对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提出异议的,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1、与计算机软件上署名不一致的其他署名


2、认证机构出具的记载其他权属的证明


3、作品登记机构出具的记载其他权属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4、权利人出具的记载其他权属的声明


5、依据软件的性质与类型、表现形式、行业惯例、公众的认知习惯等因素,提出反对原告享有软件权属的意见


法规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九条、十四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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